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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11-1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卡管理,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可靠、规范快捷地运行,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保障校园卡用户和学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一卡通管理中心,设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财务处:负责一卡通账务管理和银行的对接工作;

    人事处:负责提供教职工、劳务派遣、见习岗等人员的信息数据;

    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信息数据;

    后勤处:负责食堂一卡通设施规划及管理,提供驻校服务人员的信息数据;

    图书馆:负责图书借阅系统对接和一卡通借阅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建设、管理,教职工、学生等人员的信息更新,每月两次数据报表打印、一卡通用户账户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一卡通是具有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等功能的虚拟卡。

    第二章 一卡通的管理

    第五条 一卡通的分类及使用对象

    一卡通分为四类:学生卡(一类卡)、教师卡(二类卡)、驻校服务人员卡(三类卡)和劳务派遣人员卡(四类卡)。

    (一) 学生卡(一类卡):对象为统招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二) 教师卡(二类卡):对象主要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范围由学校人事处确定);

    (三) 驻校服务人员卡(三类卡):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聘用的驻校服务人员(人员范围由后勤处确定);

    (四)劳务派遣人员卡(四类卡):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聘用的劳务派遣制员工(人员范围由学校人事处确定)。

    第六条 一卡通的办理

    (一)教师卡及学生卡

    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信息一般采取批量录入生成,由人事处、教务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共同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二)驻校服务人员卡及劳务派遣人员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人事处提供人员信息)和驻校服务人员(后勤处提供人员信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录入生成。

    第七条 一卡通的有效期

    (一)教师卡有效期根据在校任职时间确定;

    (二)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及在校时间确定;

    (四)其他人员卡的有效期根据实际工作期限设定。

    第八条 一卡通注销

    因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工作关系的教职工,应根据离校流程审批单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同时终止该账号在数字化校园各应用子系统的功能。对于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办理退费手续并终止该账号在数字化校园各应用子系统的功能。

    第三章 校园一卡通应用管理

    第九条 网上充值系统

    一卡通用户可通过智慧水院转账充值,由一卡通转账系统和相关平台自动对账处理。因一卡通系统问题引起的对账差错,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条 图书馆一卡通应用管理

    (一)图书馆提供第三方接口程序和读卡器或扫码器,由图书馆应用系统开发商编写接口程序,实现一卡通系统在各校区图书馆的应用。

    (二)一卡通用户可持校园虚拟卡到图书馆借阅图书。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一条 校园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冻结或注销该账号。

    第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国有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实, 照价赔偿,并移交保卫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设置、接入 POS 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以及连接线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脱机使用引起的挂失卡消费由 POS 消费终端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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